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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教职工羽毛球协会章程
发布者:工会  发布时间:2021-11-22  浏览次数: 394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长安大学羽毛球协会,简称长大羽协”。

 第二条 本会宗旨:和谐团结健康互动,全面提高我校教职工的身体素质羽毛球竞技水平。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全校羽毛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羽毛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羽毛球项目的人士,不断推动羽毛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为争光,增进与各毛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羽联和羽联的联系与合作。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学校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基本任务:广泛团结学校教职工羽毛球爱好者,在全校范围内促进羽毛球运动的广泛开展;为本校教职工羽毛球爱好者提供一个融洽而稳定的结交球友,交流球艺,增进友谊的舞台;丰富我校教职工的业余生活,达到强身键体的目的,使我校教职工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教学科研工作中去。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羽毛球运动,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羽毛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按照国家省市体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组织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和协办各种羽毛球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羽毛球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交流,增进与各羽毛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各类、各级羽毛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羽毛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

()定期组织训练或比赛。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为各学院、各行政部门或其他合法的羽毛球运动组织;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监护人担保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常从事羽毛球项目的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给本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执行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协会会员共同组成,其职权是:

1.审议通过对本章程的修订;

2.对领导执行机构的人员(理事)有选举和罢免权;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审议、讨论通过理事会提出的重大决议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文件、制定制度、修改章程、执行决议以及管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做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其他理事会成员;

4.起草、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工作,组织、安排各项活动;

6.负责向校工会汇报协会工作的开展情况;

7.负责办理本协会的登记、注销手续;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担任理事的基本条件是:

1.参加本协会工作一年以上;

2.教学及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强的领导和执行力;

3.热爱本协会的组织管理工作,责任心强。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讨论部署协会的工作安排、活动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要求

   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  会长为本协会代表人。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并报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人。

   第二十  本协会名誉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为协会奠定良好的基础,塑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形象;

   (二)为协会提供广泛的社会资源;

   (三)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主席、秘书长等人选;

   (四)指导、监督秘书长工作;

   (五)发展本协会与羽联及其会员、有关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六)行使本协会和章程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为协会的发展提出规划建议;

  (二)部署协会的各项工作;

  (三)督导协会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 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 本协会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通过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第三十四 本章程修改权归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理事会。

三十五 本章程未尽事宜,可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增删。
三十六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长安大学羽毛球协会组织机构

 

名誉会长:张凡

职责:

热爱羽毛球运动,拥护本会章程;

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对羽毛球协会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本协会的对外宣传;

 

会长:杜旭华

职责:

1.热爱羽毛球运动,拥护本会章程;

2.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 ,对羽毛球协会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对本会经费的开支不定期进行检查;

    4.对本会的各项活动进行严格的管理;

5.每半年召开一次副秘书长以上人员会议,研究本会有关事宜;

6.制定训练计划,培训班计划,并加以落实;

 

副会长:宋飞郭小玉(女)

职责:

热爱羽毛球运动,拥护本会章程;

支持并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协助会长对羽毛球协会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会长对本会经费的开支不定期进行检查;

协助会长对本会的各项活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会各项活动的策划及实施;

努力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为协会的各项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秘书长:赵萌

职责:

 1.热爱羽毛球运动,拥护本会章程;

2.努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3.负责本会会费的管理及使用;

4.对本会各项活动的安排加以落实;

5.对新会员的入会申请和老会员的退会申请加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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