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安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是在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组建的群众社团组织,协会受长安大学工会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提高舞蹈技术水平,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增强教职工凝聚力,增进教职工之间的交流和友谊;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民健康素养,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好本职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事业多做贡献。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协会活动以不占用工作时间为基本前提,确因舞蹈队活动占用工作时间必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舞蹈健身运动,协助配合工会举办教职工舞蹈比赛,参加校内师生节日和重大活动庆典演出等。
第五条 积极开展校级之间的交流活动,加强高校之间舞蹈团体的友好互联,共同促进校园舞蹈艺术的繁荣。
第六条 加强组织建设,做好会员的发展,发掘和培养舞蹈艺术人才。
第七条 聘请教练对会员进行培训,每周一次,固定时间。开展协会内部的训练和比赛,提高会员的身体素质和舞蹈技术水平。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八条 凡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热爱舞蹈艺术,能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承担相应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舞蹈技术培训等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会内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协会各项纪律;
(二)认真完成协会安排的各项训练任务。
(三)自觉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形象,积极宣传协会的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四)爱护协会的设备器材,爱护学校公共设施。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由全体会员大会推举产生,任期3年。
第十三条 协会委员会是舞协的日常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组织协会一切活动,管理财务;
(2)对会员大会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考核
(4)与会员保持沟通和联络,及时讨论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会员交纳会费、工会补助、社会赞助。
第十五条 协会经费用于聘请教师课时费、租赁场地、租购服装、协会各种活动等。
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由专人管理,定期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协会对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会员,可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暂停和免除会员资格;停止和免除会员资格后,均不享有会员权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长安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舞蹈协会组织机构名单:
名誉会长:彪晓红
会 长:路西利
副 会 长:白 雅
秘 书 长:李 新
长安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
二o一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