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长安大学摄影协会
第二条 长安大学摄影协会是由长安大学爱好摄影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组织。
第三条 长安大学摄影协会的宗旨:在国家宪法,法律,政策和道德风尚规定的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促进长安大学摄影活动的开展,推动摄影艺术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强摄影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创作水平,营造美好的校园艺术氛围。不断开展省内外高校之间摄影团体的友好交流。不断提高我校知名度,为我校摄影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作出贡献。
第四条 长安大学摄影协会在长安大学工会的指导下,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长安大学摄影协会的会址设在:材料学院工会办公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长安大学摄影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联系长安大学校内在职的摄影爱好者,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研讨活动,增强凝聚力,促进长安大学摄影艺术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协助学工部,团委办好对学生的摄影艺术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热爱民族文化的志趣。
(三)积极开展省内外高校际之间摄影团体的友好交流,共同促进我校摄影艺术的繁荣。
(四)组织开展与发展摄影事业有关的联谊与合作。
(五)组织举办摄影展览以及开展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长安大学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会内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推荐人才。
第十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权利机关是常务理事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五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或其他名誉职务若干人,其人选由常务理事推荐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变动调整,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通过,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各种赞助费;
(三)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附:长安大学摄影协会组织机构:
会 长:张晓峰
副会长:刘立国,蹇小平,郭应时
秘书长:刘宝安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