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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28  浏览次数: 2192
〔2015年12月23日三届一次双代会通过,2016年5月27日学校党委常委会
审定并印发(长大党〔2016〕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长安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九条  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教代会代表人数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为7%左右;代表应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会为单位,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教代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因其他原因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可补选;
(三)代表在任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原选举单位可将其撤换直至罢免:
1.不履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2.因违纪受到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触犯了刑法,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判刑。
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其代表资格,参加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原单位代表团不再增补代表。
代表的撤换、罢免应由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书面建议,校工会核实后,由选举单位召开会议,通知被撤免的代表参加并允许申辩,有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即可做出撤换或罢免的决定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议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主席团的建议名单由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筹备委员会审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并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审议讨论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协商决定,可召开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参加的联席会议。会议由党委负责同志召集,会议可邀请与议题有关的行政业务部门负责人列席。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
教代会的召开和主要议程需报学校党委审定。
召开教代会前,成立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制定召开教代会的工作方案。
教代会正式会议前,应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委员会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学校制定预备会议议程,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教代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提案征集
(一)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进行,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
(二)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提案,每一项提案必须由一名代表提议,两名及以上代表附议;
(三)提案要经过调查研究,有充分的依据,内容要具体明确、针对性强、书写规范,一事一案,提案人和附议人须亲笔签名。
第二十八条  审查立案
(一)提案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编号;
(二)提案委员会对代表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立案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长安大学章程》等学校的规章制度;
 2. 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3. 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4.符合提案要求。
(三)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代表建议或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九条  提案办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立案情况向校务会报告,并将立案的提案送交校长;
(二)校长召集承办单位负责人,落实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根据所提问题制定办理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按确定的时间抓好落实,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和建议的办理要定期催办,最长的答复期限不得超过五个月;
(四)承办单位对提案答复处理后,应送主管领导审核签阅;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在下次教代会上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按法定程序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六)指导二级分会做好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相关工作;
(七)完成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支持教代会活动,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三条  各分会要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未超过80人的分会,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与职权。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与本单位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的聘任、考核奖励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制度;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本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原则上按比例确定;规模和代表人数比例视二级单位的教职工人数而定,一般应控制在教职工总人数的60%—30%,代表应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三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任期、增补、撤换、罢免的条件与程序应参照学校教代会的有关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与学校教代会代表相同。学校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应以系(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组成代表组。
第四十条  二级教代会不设主席团,要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和主持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分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
(二)负责筹备教代会和教代会的会务工作;
(三)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催办工作;
(四)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分会应向校工会提出书面的申请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会后向工会提交《长安大学二级教代会报告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长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长大党[2003]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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