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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财务福利与住房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12  浏览次数: 1238
20081225日第二届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财务福利与住房管理委员会是校教代会下设的对学校财务福利及教职工集资建房、住房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该委员会的工作向教代会负责。
      第二条 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代表团推荐,主席团会议审定,教代会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条 财务福利与住房管理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财务福利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委员会成员要有全局观念,遵守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监督;要认真学习、研究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对学校住房分配及管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校行政关于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福利计划、医疗制度的改革方案与执行情况。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对上会研究的议题,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必要时可实行票决制。若遇无法形成决议的重大疑难问题,视情况提交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研究或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定。
      第五条 负责监督学校财务预算执行、管理和职工的福利费使用办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讨论教职工集资建房、住房调配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委员会要注意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财务福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情况或做出必要说明。协助学校行政推行住房制度的改革,听取有关的情况报告,积极做好调研工作。听取有关部门集资建房、住房调配的情况报告,及时向行政职能部门和学校反映教职工对集资建房和批量腾空房调配的意见和建议,对教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必须提供情况或做出说明和答复。
      第七条 向群众宣传上级以及学校有关财务福利工作方面的政策、规定,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对学校集资建房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参与集资建房的选房和批量腾空房调配方案的制定,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教工住房的日常调配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参与并全程监督学校大宗福利的办理过程。积极支持学校按有关规定实施集资建房、住房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集资建房、住房调配情况的通报会、咨询会。
      第九条 向教职工宣传房改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
      第十条  财务福利与住房管理委员会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适时向教代会或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财务福利与住房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长安大学第二届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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