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校教职工足球运动的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特制定《长安大学教工足球协会会员章程》。
第二条 协会宗旨:开展足球群体活动,强身健体,从足球运动中得到快乐,得到健康。
第三条 协会是长安大学教职工足球爱好者的群众性组织。
第四条 协会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足球爱好者,以训练或比赛的形式,提高足球技战术水平、运动技能、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五条 协会是在长安大学校工会领导下,足球运动爱好者自愿参加的业余体育活动组织,受长安大学工会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协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条件
凡热爱足球运动,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协会活动,自觉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足球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使用协会提供的各种场地器材的权利;
(四)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责任和义务
(一)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协会各项纪律;
(二)自觉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形象,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三)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为协会筹措活动经费或赞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协会设立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各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以上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经过推举、协商产生,组织机构任期四年。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长安大学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于每年年底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报协会的各项决议。
第十三条 协会定于每周六或周日固定开展活动(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协会将不定期聘请专家给会员举办有关足球技战术、足球规则、运动损伤的预防等专题讲座。
第十五条 协会将不定期举行友谊比赛,组织观摩高水平比赛,开阔视野、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协会将不定期举办各类会员联谊活动,增进会员友谊,交流学习心得。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工会资助;
(三)自筹的各种赞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会员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以协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 协会对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的会员,可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暂停和免除会员资格的处分。停止和免除会员资格后,均不享有会员权益。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修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长安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
2014年7月10日
附:足球协会组织机构名单
名誉会长:刘伯权
会 长:王 波
副 会 长:鲍永华 李 新
秘 书 长:于 雷
副秘书长:汪覆鸣 梁 军 高 炜 丁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