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安大学教职工合唱艺术协会是由学校爱好歌唱的教职工组成的群众性组织(以下简称为协会)。
第二条 协会利用业余时间,组织歌唱爱好者,以各种形式歌唱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颂扬好人好事、活跃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协会在校工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以本校爱好歌唱的在职教职工为主,适当吸收退休职工参加。
第五条 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章程,遵守协会各项制度;
2、自愿加入并接受和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有一定的音乐基础,喜爱歌唱;
4、按时参加协会的排练、演出活动;
5、按规定自觉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协会下设一个专业团体(即长安大学合唱团),一至二个培训班。
第七条 协会设立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织机构任期四年(名单附后)。
第四章 活 动
第八条 协会每周1—2次专业培训或排练,组织参与校内外各种演出活动;同时聘请高水平专业音乐老师授课,普及声乐及乐理知识。
第九条 协会活动地点:长安大学教职工活动中心。
第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的会费;2、工会资助;3、自筹的各种赞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可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增删。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协会组织机构名单:名誉会长:简林莎
会 长:彭艳梅
副会长:林祖梅(兼合唱团团长) 张侠
秘书长:于艳玲 张红梅 刘萍 马瑛
副秘书长: 张红 潘迎 王树莹 贠丽萍 陈达银
王霞 马静 陈星羽 孟艳军 李春莹
长安大学教职工合唱艺术协会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