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经长安大学工会同意成立,命名为长安大学文学艺术协会,协会自本章程通过之日起正式成立。
第二条 长安大学文学艺术协会是在长安大学工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文化团体。
第三条 长安大学文学艺术协会的宗旨是: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校的作家、文学工作者、文学爱好者开展理论研究、创作、交流和展览、展示活动,为普及、提高和繁荣我校文学艺术事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文学理论研讨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
二、组织文学创作,开展文学创作、交流、比赛;
三、举办有关培训、讲座,创造良好的文学研讨氛围;
四、编辑出版文学作品专辑和会刊通讯;
五、为社会提供各种文学性质的服务;
六、开展与国内外文学界的交流、联谊活动;
七、表彰和奖励创作成果优异的会员或对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
八、本会依据《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我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作家、文学工作者和文学爱好者,并属于长安大学正式职工(情况允许时,可适当引入部分学生会员和知名度较高的社会人士);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入会;
(四)在文学领域具有一定创作水平或文学理论研究水平。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针对发展新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两名会员或一名理事介绍;
三、提交本人文学作品两篇或其它相关的论著资料;
四、经会员理事会资格审查讨论通过;
五、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优秀文学作品、研究成果及各种活动情况;
五、协助协会举办有关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说明原因,会员如果6个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得到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作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增补常务理事、理事和副秘书长人选;
十一、推举为开拓和推动我校文学事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资深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协会工作需求召开会议,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增补或罢免事项。
第二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帮助主席筹划、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召集有关会议。
四、组织文学研讨会与征文活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创办会刊。
五、做好优秀作品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职务若干名。聘请为开拓和推动我校文学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职务由理事会推举,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名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章程和修订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修订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为:1、会员交纳的会费,2、学校及单位提供的费用,3、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长安大学文学艺术协会秘书处。
邮箱:ghbgs@chd.edu.cn
电话:029-8233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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