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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教职工合唱艺术协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28  浏览次数: 34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本会是长安大学教职工唱歌业余爱好者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章 本会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唱歌爱好者,以歌唱形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颂扬好人好事、活跃校内教职工文化生活、增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本会在校工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以各校区爱好唱歌的在职教职工为主,适当吸收离退休人员参加。
  第五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章程,遵守协会各项制度;
  2、自愿加入并接受和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有一定的音乐基础,喜爱唱歌;
  4、按时参加协会的排演活动;
  5、按规定自觉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七条 组织机构任期一年。

第四章 活  动

  第八条 每周1—2次专业训练或排练,参与、组织演出活动。
  第九条 本协会活动地点设在长安大学校本部教工活动中心。
  第十条 经费来源:
      1、会员的会费;2、工会资助;3、自筹的各种赞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可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增删。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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