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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教职工集邮协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28  浏览次数: 40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安大学集邮协会是由长安大学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广大会员和集邮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邮事业,推动集邮知识水平的提高,丰富和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营造美好的校园艺术氛围。不断开展与校际之间集邮团体的友好交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长安大学集邮协会在陕西省和西安市集邮协会的指导下,在长安大学工会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在工会协会办公室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长安大学集邮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和陕西省、西安市集邮协会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

  (二)加强组织建设,做好会员的发展,提高会员素质,发展和培养集邮人才。

  (三)组织集邮文化理论,集邮学术研究,普及集邮知识,提高集邮水平,倡导高尚的集邮道德,加强各校间集邮协会的联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集邮活动。

  (四)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基层邮协、及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集邮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提供集邮咨询及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长安大学教职员工;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履行本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集邮道德,维护集邮组织声誉。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五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事务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或其他名誉职务若干人,人选由常务理事推荐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变动调整,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赞助及自筹;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从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之日生效。

 


                               200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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