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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工会二级分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3-16  浏览次数: 2801
(校工会二届委员会第十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地团结和联系青年教师,加强青年教师的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会在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长安大学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暂行条例》,特制定《长安大学工会二级分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长安大学工会二级分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是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二级分会专门委员会,在长安大学工会和长安大学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在二级分会的领导下的青年教师工作组织。
      第三条 长安大学工会二级分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根据青年教师的特点开展工作,积极地反映和维护青年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青年教师工作积极性,增强青年教师的主人翁意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发挥青年教师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四条 长安大学工会二级分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各二级分会申请,报校工会审批,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长安大学工会二级分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工作机构设在二级分会,负责处理二级分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事务工作。
      第六条 长安大学工会二级分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教学部(系)在工作中有一定影响并热爱青年工作的青年教师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在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实行替补制。
      第七条 长安大学工会二级分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人选,由二级分会提名,在与学院、教学部(系)党、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报校工会备案。
      第八条 长安大学工会二级分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有关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校工会、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二级分会主席或副主席参加。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长安大学工会二级分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要主动接受校工会及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校工会定期对二级分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条 学院、教学部(系)党、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二级分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20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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