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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和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工会活动积极分子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11-11  浏览次数: 3614
校属各分会:
       自2007年我校二届工代会以来,各基层分会在校、院(部、处)两级党组织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履行了工会的四项基本职能,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涌现出了一大批积极工作、乐于奉献,深受教工信赖的工会工作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为了鼓励先进,促进我校的工会工作,校工会决定表彰10名优秀工会干部和一批工会积极分子。现将有关评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
       1、优秀工会干部的评选范围是:工会专职干部(校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参加评选);二级分会委员会委员、主席。表彰名额原则上按10名掌握,校工会及各分会可报送一名候选人。
       2、工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范围是:兼职从事工会工作或积极参与工会活动的工会会员。
       二、评选条件
       1、优秀工会干部的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识大体、顾大局,能围绕学校及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会工作。
       (2)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教工的呼声和要求,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经常组织教职工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在教代会建设、院(处)务公开、师德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在工会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二年且仍在此岗位工作,受到教工一致好评和党政认可的工会工作干部。
       2、工会活动积极分子条件
       (1)热心工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乐于为教职工服务。
       (2)积极组织或参加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为所在单位工会争得荣誉,得到教职工的认可及好评。
       三、评选要求及程序
       1、优秀工会干部候选人要坚持条件,从严掌握,择优上报。由各分会委员会集体研究推荐,征求同级党委同意后报校工会。校工会委员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2、工会活动积极分子人选由各分会根据分配的名额,经分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后上报校工会备案。凡各单位上报的优秀工会干部未当选可者,可继续申报工会活动积极分子,但是必须占所在单位的指标。
       四、上报时间
       各分会推荐人选确定后,填报表格后并按要求加盖公章,于2009年12月20日前上报校工会办公室,可先报工会优秀干部,后报工会活动积极分子。
       附件一:长安大学优秀工会干部申报表
       附件二:长安大学工会活动积极分子申报表
       附件三:长安大学工会活动积极分子表彰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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