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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互助保障计划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5-30  浏览次数: 3414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上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5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包括以下5类
    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颈管癌;
    2、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不滑肌瘤、脂肪瘤;
    3、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
    4、绒毛膜癌;
    5、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含本数,下同)。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特殊疾病会员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
    3、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并只能投保一次,重复投保,本会认定无效。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生效后60天内(含有本
数)发现患有上述5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二、在互助保障期生效6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
有上述5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可以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患有上述5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的,可以按照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
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上述5类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3、患有上述5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
康复休养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満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60天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5 类疾病的;
    2、会员故意隐满、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5类疾病的10日内通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所在地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5类疾病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5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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