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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优越性?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2-22  浏览次数: 2777

  答:在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中,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一道程序。根据我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当事人首先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于调解委员会设于企业之中,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企业(单位)代表以及本单位的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这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有巨大的优越性:

  一、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本企业(单位)之中,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有利于使争议解决于基层之中。我们要求劳动争议解决于基层之中,目的是缩小矛盾,尽是减少劳动争议的影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于基层,由于大家非常熟悉企业(单位)的情况,易于争议解决于萌芽状态,通过调解减少或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有利于减少人力、财力消耗,节约因处理劳动争议而耗费的资金。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于本单位之内,当事人无需为解决劳动争议外出奔波,可以省去许多费用。

  四、有利于工会充分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主任,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与工会组织的这种亲密联系,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劳动争议获得合理的解决。

  正因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有以上的优越性和作用,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把它列为第一道程序,居于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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