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首页 - 问题解答
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2-22  浏览次数: 2989

  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局面,企业的劳动关系从单一走向多元化,不同性质的企业具有不同性质的劳动关系,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是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而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是半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在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劳动关系具有劳资关系的特点。以上各种劳动关系,都存在产生劳动争议的条件。

  因为实行市场经济,企业扩大了自主权,职工在劳动关系中更加处于弱者的地位,企业方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漠视职工利益的情况更易于产生,势必导致劳动争议的增多。

  2005年3月,全国总工会领导曾概述了我国当前劳动争议的情势,这位领导人指出,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非常复杂,协调处理的难度也相当大。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比如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比较低,履约情况也不理想,拖欠工资问题比较严重。进城务工人员等低收入人群工资收入增长较慢,抽样调查显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达13.6%,并呈逐步扩大的趋势,职业病危害比较严重,特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社会保障体制不够健全,历史欠账太多,社保的覆盖面不够广,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合法权益受损,分配差距过大等问题,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和纠纷大幅度上升,法院受理的案件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有些引发了职工群体性事件,有的还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上述讲话清晰地阐述了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不断上升的趋势,也分析了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为了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能够适应客观的需要,必须对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当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在抓紧制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我有一些建议,供立法部门参考。

  一、正在制定的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应是全面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命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法》而不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它应对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做出全面的规范。

  目前草拟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覆盖面较窄,该法应全面规范劳动争议的调解、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的法院审理。

  过去在《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对劳动争议的法院审判都只提到“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一定时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太简单了,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法院审判均应详细规范,才能使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更加完善。

  二、应高度重视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

  为了促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发展,在应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尽快地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也要重视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在立法中应对劳动争议调解给予更多的关注,确定劳动争议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并在法律上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为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三、延长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申诉时效过短的问题,建议在《劳动争议处理法》中恢复《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再按照《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规定办理。因为只有延长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才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议用仲裁或审判代替仲裁前置原则,以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划分仲裁与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为了解决处理劳动争议周期过长的问题,建议采用或裁或审、各自终局替代仲裁前置程序。

  先仲裁再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法院又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耗费时日太多。如果由当事人选择或裁或审、裁审各自终局,则可以缩短处理劳动争议的周期。

  此外,还应以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来划分仲裁和法院的受案范围。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劳动争议一般划分为两类案件,一类是因为适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是属于既存权利的争议,把这类争议归结为权利争议;而另一类是因为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产生的争议,它是为争取一定利益的争议,称这类争议为利益争议或将来争议。

  许多国家将权利争议划归法院受理,如美国、德国、日本都有类似做法,我国台湾地区也基本采用这种方法处理劳动争议,而利益争议则一般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

  这种依劳动争议案件性质分流处理的做法,可以解决处理劳动争议周期过长的问题,也可以解决仲裁与法院争议案件过多和集中的问题。

  五、提高劳动仲裁的办案水平,认真实现三方共裁的原则。

  为了提高仲裁的办案质量,增加仲裁终局的数量,仲裁员应认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增强业务知识,仲裁庭一定要认真实现三方共裁的原则,改正一家独裁的做法。

  六、建立劳动法庭提高审理劳动案件的水平。

  劳动争议的数量增多,人民法院应对审理劳动争议予以高度重视,为了提高劳动案件的审理水平,建议在法院中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

  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或是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如德国),或是在法院中设立劳动法庭,这有利于审判人员深入钻研劳动法律、法规,研究劳动案件的审理以不断提高审理劳动案件的水平。

邮箱:ghbgs@chd.edu.cn

电话:029-82334051

地址:陕西-西安-南二环中段-

CopyRight © 2021By.长安大学工会

技术支持:数码人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