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中建立,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但是在一些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因为职工人数少或者工会组织不健全,难以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客观上的需要,在一些未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单位组建了一批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这是近年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新的发展。这些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承担了法定的职责,适应了调解劳动争议的要求,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和扩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对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予以关注和扶持,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