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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怎样?
发布者:工会  发布时间:2006-12-22  浏览次数: 2927

  答:在我国,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确由来已久。旧中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6月9日颁布了《劳动争议处理法》,1930年予以修正。在这一法律文件中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应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而达成协议的则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这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地位,为开展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土地革命时期,1930年初,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以瑞金为中心的革命根据地,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接着又于1933年对这一劳动法进行了修订。在这一劳动法中规定,因各种劳动条件的问题发生争执和冲突时,各级劳动部在得到当事人双方同意时,可进行调解及仲裁。这使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革命根据地扎了根。在抗日战争时期与解放战争时期,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革命根据地逐步完善起来。

  1948年7月在哈尔滨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其中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提出采用协商、调解及仲裁直至诉讼的几个程序,进一步奠定了革命政权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部于195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规定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制度。只是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受到了忽视。

  在粉碎“四人帮”之后,在拨乱反正的原则下,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重新被重视了起来,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恢复了劳动争议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地位。

  后来,在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在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都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作出了相关规定。对我国劳动争议的调解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了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调解机构与工会的关系、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时限等等,保证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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