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发展的纠纷。劳动关系的特点是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机构中的一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与指挥。
由于当前劳动就业的形势存在着严重的供大于求问题,劳动者成为弱势群体,因为这些特点,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我们强调采用调解的形式,用调解解决劳动争议。
因此,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第4条中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把着重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项原则,意味着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应坚持调解为主,将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
为什么在解决劳动争议时要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呢?其根本原因在于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可以不伤和气,通过民主协商化解矛盾,以自愿协商方式消除对立,以促进团结合作。由有关机构主持调解,宣传法律知识,使劳动关系双方消除对抗情绪,增强劳动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的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民主协商,有利于建立平等的、互相尊重的合作关系,推动社会安定团结。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对簿公堂,撕破了脸皮,即便职工胜诉,随之而来的往往也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如果更多地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更有利于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
三、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可以防止矛盾激化,避免产生突发事件和恶性案件。由有关机构主持调解,可以使矛盾的双方各抒己见,消除误解,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不至扩大矛盾和激化矛盾。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劳动关系,我们应深入贯彻以调解为主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以减少并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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