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学校的教书育人工作,加强青年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并对他们进行爱国、爱校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新分配来我校工作的大学生、研究生以及从其它行业调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岗前职业道德培训。
第三条 新教师岗前职业道德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校情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教育、教师管理制度教育、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观摩等。
第四条 新教师岗前职业道德培训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校领导及职能部门做主题报告;请有关专家、师德标兵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做专题报告;课堂培训与参观、观摩以及组织讨论,把培训的内容渗透到各种培训形式之中。
第五条 由校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组织,其它各有关部门和院、系协作。
第六条 新教师岗前职业道德培训工作每年举办一期,一般安排在九月至十月进行。组织单位对此项工作要提前作出安排,交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进行总结。
第七条 新教师岗位职业道德培训所需经费由组织单位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提出经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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