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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第一届教代会集资建房住房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05-18  浏览次数: 4575

  第一条 集资建房住房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对教职工集资建房、住房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其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

  第二条 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代表团提名,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学习、研究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对《长安大学集资建设住房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对上会研究的议题,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必要时可实行票决制。若遇无法形成决议的重大疑难问题,视情况提交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研究或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定。

  第五条 委员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讨论教职工集资建房、住房调配工作的有关问题。委员会成员要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遵守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

  第六条 协助学校行政推行住房制度的改革,听取有关的情况报告,积极做好调研工作。听取有关部门集资建房、住房调配的情况报告,及时向行政职能部门和学校反映教职工对集资建房和批量腾空房调配的意见和建议,对教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必须提供情况或做出说明和答复。

  第七条 负责对学校集资建房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参与集资建房的选房和批量腾空房调配方案的制定,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教工住房的日常调配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积极支持学校行政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实施集资建房、住房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集资建房、住房调配情况的通报会、咨询会。

  第九条 向教职工宣传房改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做好集资户的思想工作。

  第十条 集资建房、住房民主管理委员会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适时向教代会或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集资建房住房民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长安大学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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