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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05-18  浏览次数: 3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代会代表履行自己的职责,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力,落实教代会的提案工作,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以及《长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接受教代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与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各代表团推荐,教代会主席团审定,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中产生,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征集工作。在教代会召开一个月前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和提案登记表,并负责组织征集工作。

  第六条 对征集到的提案要进行整理、归类,按照提案要求与立案原则进行立案。

  (一)提案的要求是:

  1、由一位代表提案,两位及其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人与附议人都需亲笔签名。

  2、一事一案,内容和要求要具体。

  3、书写规范,一式两份。

  (二)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

  2、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3、是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4、有较大的影响面。

  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以建议或意见的形式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案人。对重大提案应交大会主席团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七条 负责向教代会报告代表提案立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将立案的提案编号登记并送校行政部门办理。

  第九条 对提案与建议或意见进行定期催办。立案两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向提案工作委员会作出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立案五个月内由承办单位向提案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条 负责向提案人答复提案办理情况并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汇总提案落实办理情况和反馈意见,并负责向下一次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修改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应于校教代会提案工作,二级教代会提案工作也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长安大学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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