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务福利工作监督委员会是校教代会下设的对学校财务及福利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该委员会的工作向教代会负责。
第二条 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代表团推荐,主席团会议审定,教代会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条 财务福利工作监督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财务福利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作风正派,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条 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校行政关于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福利计划、医疗制度的改革方案与执行情况。
第五条 负责监督学校财务预算安排、创收分配、管理、使用办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委员会要注意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财务福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情况或做出必要说明。
第七条 向群众宣传上级以及学校有关财务福利工作方面的政策、规定,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参与并全程监督学校大型福利的办理过程。
第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财务福利工作监督委员会。
第十条 本条例自长安大学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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