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教代会职权,完善民主评议干部制度,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增加人事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关于干部评议、人事工作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代表团推荐,主席团会议审定,教代会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条 按照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工会关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通知精神及校党委的安排部署做好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第五条 在人事工作方面:对定编定岗、职称的评聘、师资队伍建设、评先评优、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负责制定干部评议和人事工作监督的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干部人事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对干部人事工作状况进行专项调查。
第八条 向教职工宣传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的政策、办法和措施。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干部政策和人事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严格按照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程序进行评议和监督。做到公正、公平。
第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干部评议和人事工作监督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长安大学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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