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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暂行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4-10  浏览次数: 41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地团结和联系青年教师,加强青年教师的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会在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陕西省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暂行条例》,成立长安大学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安大学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是长安大学工会和陕西省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青年教师工作组织,具有民主性、示范性和代表性。

第三条 长安大学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根据青年教师的特点开展工作,积极地反映和维护青年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青年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发挥青年教师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组织和动员青年教师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之中,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为学校的发展建功立业。

第五条 对青年教师进行爱国、爱校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六条 组织青年教师开展教书育人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以及社会实践和联谊活动。

第七条 负责组织青年教师开展各种结合自身业务的活动,研究、交流青年教师的工作经验与科研成果,开展与各高校青年教师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

第八条 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青年教师的意见和呼声,维护青年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宣传和推广青年教师中的先进典型与先进事迹,推荐和表彰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教师。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长安大学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各院、教学部(系)的青年专家以及在教学和科研中有一定影响并热爱青年工作的青年教师以及各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一条 长安大学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设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处理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长安大学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问题须经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各分会推荐,校工会确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校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

第十四条 长安大学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建立主任会议制度,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研究、布署有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参加。

第十五条 长安大学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委员如果出现空缺,则实行替补制。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 长安大学工会要为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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