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法》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出台,促进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争议中做了许多工作,成为最受职工欢迎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截止到2003年9月,全国共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5万余个,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9千余个个,拥有调解人员63万余人。经过不断发展,目前全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已增至近20万个。2002-2005年全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831910件,半数以上通过调解得到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到欢迎的原因,在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贯彻了处理劳动争议应坚持的“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基本原则,能够及时地将劳动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解决于基层之中,避免了劳动争议矛盾的激化,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但是,在肯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有些企业和单位忽视劳动争议调解的作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不重视和不支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没有深刻理解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对劳动争议调解持消极的态度。
二、有些单位没有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形成调解组织不健全的局面。有的基层单位按照法律要求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却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些新建企业特别是小型非公企业工会组建缓慢,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以建立,出现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失现象。
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要求。有些调解人员缺乏必要的培训,法律业务水平偏低,难于胜任工作需要;有的劳动争议调解人员,怕得罪企业领导,不敢依法公正调解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出现上述一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在立法上没有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给予足够的支持。法律上首先没有强调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是调解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在《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条例》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里提出的“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给一些当事人绕过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直接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增长了一些人轻视劳动争议调解的理念。
其次,是立法上没有强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作出的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只规定对劳动争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这又增长了人们对劳动争议调解的漠视态度。这些对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不利的,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认真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